[仲裁]cwj对仲裁ccmesongshu提起仲裁 - 仲裁(Arbitration)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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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cwj对仲裁ccmesongshu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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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wj [离线]

┑( ̄Д  ̄)┍

4.9土拨鼠

发帖数:6576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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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仲裁对象:ccmesongshu

仲裁对象职务:Arbitration版版务

仲裁事件:

2025年7月18日,ccmesongshu对lorrins 诉 JKvsKing 仲裁案结案,ccmesongshu称:

1. 本案涉及的仲裁人与被仲裁人均同意仲裁人此次发表的帖文本身并不违反 PieBridge 版规

2. 经调查,在版务 JKvsKing 进行涉案版面操作时,并未在 Admin7 版面提出永久封禁申请,其与区务在其他版面进行的永久封禁申请亦尚未获得区务批准

3. 版务 JKvsKing 对 lorrins 此时“已满足永封要求”的判断来自超过一年以前的封禁记录,且在 lorrins 上次被封禁时版务 JKvsKing 并未向区务提出永久封禁申请,一年后又认为 lorrins “已满足永封要求”


以下逐条分析

1. 在受理贴http://bbs.cqjj8.com/v2/post-read.php?bid=164&threadid=18942257中,ccmesongshu称“我这里需要关注的是这两个帖子本身,而不是这个ID的过往行为”,如果仲裁下判断可以只看贴文内容不看过往行为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可以把相同的贴文反复在某个版面发呢?屠版水灌也行?该仲裁对版规的解读存在严重问题。


2. 事实上在受理贴http://bbs.cqjj8.com/v2/post-read.php?bid=164&threadid=18942257原文中,版务JKvsKing的表述是“这条是明确进行版规封禁原则1.7进行的封禁”,而ccmesongshu则始终将话题引到永封上,认为永封只要不成立,那么该封禁就不对,然而pie版版规1.7的描述是这样的“1.7 2中封禁行为反复违反的”,跟永封与否没有直接关联。对此我认为该仲裁对仲裁案件并不认真,对相关条款并未进行最起码的了解。


3. 尽管这次封禁之前的上次封禁已时隔一年,但是据我了解lorrins仍未停止违反版规,只是JKvsKing没封禁,但是删除应该是持续的,毕竟lorrins一年能发十来个内容相同的贴子,因此,我个人认为,当lorrins反复违反版规“2.6 3中封禁行为反复违反的。”“3.7 三个月内重复发表内容相近的征友文章(包括主题帖和回复帖),或同一人在一个月内重复征友;”“3.10 符合删文原则中的情况4-14,且版务删帖后仍然继续违反的。”时,按照版规1.7进行封禁并提出永封没有程序问题。不知道该仲裁是出于什么目的,认为上一次封禁超过一年,就跟本次封禁不具备延续性了?对此我认为该仲裁的主观性太强,不具备公正性


仲裁请求:反正也凑不齐人弹劾,他也可以一直赖着,反复看了几遍管理办法,好像也没办法把他怎么样,他不必道歉不必解释原因,反正我就纠个错

签名档

精彩不亮丽

起落是无常

 最后修改于2025-07-21 20:43:58
  • 发表于2025-07-21 20:40:30

Nameless [离线]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8.1紫霞

发帖数:9027 原创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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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你还真信了法务专家的理论了啊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对象:ccmesongshu

仲裁对象职务:Arbitration版版务

仲裁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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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07-21 20:43:56
楼主

cwj [离线]

┑( ̄Д  ̄)┍

4.9土拨鼠

发帖数:6576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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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那宁的意思是

仲裁团是无敌的是吗

只要混进了仲裁团,想咋样就咋样,也没个约束?

Nameless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还真信了法务专家的理论了啊

签名档

精彩不亮丽

起落是无常

 最后修改于2025-07-21 20:45:10
  • 发表于2025-07-21 20:44:23

Nameless [离线]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8.1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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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你在回复我么,怎么感觉说的话相互搭不上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那宁的意思是

仲裁团是无敌的是吗

……

签名档

生建办拟面向社会招录助理编排员(合同制)若干,主要工作为整理和编排立燕解清斗争和烈士旅生态文明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人物事迹,要求遵循圣三一领导论和解放组织三大信条,热爱立燕解清事业,创作能力优秀。

发表于2025-07-21 20:46:07
楼主

cwj [离线]

┑( ̄Д  ̄)┍

4.9土拨鼠

发帖数:6576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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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你反问我“你还真信了法务专家的理论了啊”

我理解为你判定“法务专家的理论:理论上可以仲裁仲裁这个行为”不可信

那反过来就是,仲裁团的成员不吃仲裁,那么好像就没有什么规则能约束仲裁团了呀?如果有的话还望指出

Nameless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在回复我么,怎么感觉说的话相互搭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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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不亮丽

起落是无常

发表于2025-07-21 20:51:21

Nameless [离线]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8.1紫霞

发帖数:9027 原创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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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实习仲裁一般进团学的第一个案子,就是仲裁被弹劾(即使当时对仲裁甚至版务的弹劾都还没恢复)



仲裁团无敌云云我不知道怎么回复,我怀疑不是回复我的……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那宁的意思是

仲裁团是无敌的是吗

……

签名档

发信人: Nameless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信区: Arbitration

标  题: Re: [结案] haoba 诉 alwaysmoving 仲裁案结案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18年05月10日10:59:28 星期四), 站内信件

  害怕……有道是“若从外头杀来,一时是杀不死的”。

xRoyal (小兔·星斗其文,赤子其人)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是本站内部势力,谢谢

发表于2025-07-21 20:52:21
楼主

cwj [离线]

┑( ̄Д  ̄)┍

4.9土拨鼠

发帖数:6576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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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辣鸡石榴,害我会错意【可恶

吃我一矛【


因为仲裁团管理办法http://bbs.cqjj8.com/v2/post-read-single.php?bid=164&type=0&postid=24440840里并没指出同样对仲裁生效

至于你所说的仲裁学习被弹劾,这并不是我一个普通用户所能了解的

我是按照你那句反问的意思反过来解读啊

那你说你这句“你还真信了法务专家的理论了啊”是想表达什么呢


不过不得不承认刚才有点应激2333333

Nameless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实习仲裁一般进团学的第一个案子,就是仲裁被弹劾(即使当时对仲裁甚至版务的弹劾都还没恢复)



仲裁团无敌云云我不知道怎么回复,我怀疑不是回复我的……

签名档

精彩不亮丽

起落是无常

发表于2025-07-21 21:00:21

Nameless [离线]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8.1紫霞

发帖数:9027 原创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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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先退一步讲,假如仲裁决议可以仲裁,谁有权提出仲裁?谁应该接这个案子?你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填进去,这个程序应该叫什么?



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时候,把当时能想到的仲裁工作可能覆盖的事项都已经包含进去了。站务与仲裁内部也征集了意见的,我想即使当时有留给子孙后代智慧的未定事项也不会是这个问题。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辣鸡石榴,害我会错意【可恶

吃我一矛【

因为仲裁团管理办法http://bbs.cqjj8.com/v2/post-read-single.php?bid=164&type=0&postid=24440840里并没指出同样对仲裁生效

……

签名档


发表于2025-07-21 21:12:16
楼主

cwj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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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土拨鼠

发帖数:6576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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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我大概理解你的意思了

你是想说,这个属于复议的范畴?


唉,在正常的流程下,这一系列管理办法是没问题的啊

不过当年修订的时候有想到现在每次都独裁吗。。。

复数人做出的决议,可以较大程度削弱个别人的主观意向,但是独裁嘛,难以恭维

实际上,我是想发弹劾的,然而肯定凑不够人,那只能退而求其次了啊

Nameless (麦田与十三岁|石榴成熟时)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先退一步讲,假如仲裁决议可以仲裁,谁有权提出仲裁?谁应该接这个案子?你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填进去,这个程序应该叫什么?



仲裁团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时候,把当时能想到的仲裁工作可能覆盖的事项都已经包含进去了。站务与仲裁内部也征集了意见的,我想即使当时有留给子孙后代智慧的未定事项也不会是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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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不亮丽

起落是无常

发表于2025-07-21 21:26:08

ccmesongshu [在线]

松鼠

5.3土拨鼠

发帖数:2827 原创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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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对的,是复议,您不是案件当事方不能提复议的。

我没有参与过相关管理办法的编制,只能按规程办事。

我个人支持在合理范围内借用仲裁流程来进行合理的意见表达,即便实践上很难成功。之前我还在仲裁版试图仲裁过 watern。所以如果您认为有充分理由进行弹劾的话我个人支持您来弹劾。如果我认为您的理由充分我也可以帮您上一票(假定相关规则允许)。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大概理解你的意思了

你是想说,这个属于复议的范畴?

唉,在正常的流程下,这一系列管理办法是没问题的啊

……

发表于2025-07-21 21:48:16
楼主

cwj [离线]

┑( ̄Д  ̄)┍

4.9土拨鼠

发帖数:6576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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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几年前弹劾pie版某个版务都勉强凑够人

更别提弹劾个小破仲裁了


意见表达的本质就是表达了意见


这贴子你们就合集了吧,我去复议底下diss你

ccmesongshu (松鼠)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对的,是复议,您不是案件当事方不能提复议的。

我没有参与过相关管理办法的编制,只能按规程办事。

我个人支持在合理范围内借用仲裁流程来进行合理的意见表达,即便实践上很难成功。之前我还在仲裁版试图仲裁过 watern。所以如果您认为有充分理由进行弹劾的话我个人支持您来弹劾。如果我认为您的理由充分我也可以帮您上一票(假定相关规则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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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不亮丽

起落是无常

发表于2025-07-21 22:06:59

mycNoone [离线]

雪菜厨|傻狗|ky患者

6.4四暗刻

发帖数:1.4万 原创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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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全站公职人员和版务针对自己的删文、封禁等操作违反相关规定


1. 仲裁是否属于“全站公职人员”

2. 仲裁是否属于“等操作”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辣鸡石榴,害我会错意【可恶

吃我一矛【

因为仲裁团管理办法http://bbs.cqjj8.com/v2/post-read-single.php?bid=164&type=0&postid=24440840里并没指出同样对仲裁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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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发表于2025-07-21 23:27:28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7万 原创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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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我印象中仲裁不属于全站公职人员

mycNoone (雪菜厨|傻狗|ky患者)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全站公职人员和版务针对自己的删文、封禁等操作违反相关规定


1. 仲裁是否属于“全站公职人员”

2. 仲裁是否属于“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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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大未名BBS微信小程序 (http://t.cn/A67L9Lm2)

--

发表于2025-07-22 00:50:20

mycNoone [离线]

雪菜厨|傻狗|ky患者

6.4四暗刻

发帖数:1.4万 原创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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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意思是法外狂徒(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印象中仲裁不属于全站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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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vailable. 

since 2021.9.23

发表于2025-07-22 00:52:48

fswherever [离线]

 

7.5直达特快

发帖数:1.7万 原创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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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我以个人身份评价一下,为什么可以认为pb版务这次操作在程序上存在很明显的缺位

1.首先,从时限来看,仲裁团在以往案例提出,违规贴发帖后未及时封禁的,不应封禁,这是基于不要让发帖人长期处于是否违规的模棱两可状态;鉴于封禁时长最长为14天,仲裁的建议是“未及时封禁”按照14天计算;类似的,版务对于需要申请永封的案件应该及时申请永封,我的建议是这个及时不宜超过6个月

2.如果版务要以永封去处理违规网友,那么需要及时向区务申请,没有被区务永封的网友不应被版务视为永封

3.版务的观点,我理解为涉事帖子内容不违规,发帖行为违规,但“发帖行为违规”也有两种情况:如果指自删重发,那版务的表达不准确,仲裁也理解错了,如果是指版面黑名单,其实版规也没提到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发帖就要封禁

4.这里提到了版规,版规称,永久封禁申请“区务组未及时处理的”,“将相应 ID 列入版面置顶黑名单”,这在形式上没问题,但版务没有权限用等同于永久封禁的方式来实际执行

版务的权限最多就是封禁14天,这一点是要明确的,超过14天就不是版务的权限

5.最后,以365天之前的封禁记录去申请永封,实在也是很不规范的行为;永封申请就不应该出现365天之前的封禁记录;永久封禁要以管理版面为目的,不能是为了别的目的

最后的最后,我是觉得仲裁人迟早会被永封,但版务也尤其需要注意封禁操作(永封申请)的程序规范性,否则仲裁人一旦要求纠正,你的操作就唯有被撤销

以上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对象:ccmesongshu

仲裁对象职务:Arbitration版版务

仲裁事件:

……

 最后修改于2025-07-22 01:28:24
  • 发表于2025-07-22 01:10:32

BlancRedCesc [在线]

Le Professeur

3.2水盆

发帖数:2679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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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我觉得这就是所谓的无意义的程序正义。


仲裁人在365天之间违规了吗?违规了。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永封标准吗?符合。


然后仲裁说因为bm没有在这365天之内走版面封禁-申请永封的流程因此不应永封,这就是无意义的延迟正义的纸上谈兵式“程序正义”。除了满足仲裁自身的权力欲,既不利于版面秩序,也没有给仲裁人带来实际符合ta自身的权利。


版规制定和程序正义的实质是保留版面发帖人正当的不扰乱版面秩序的发帖权利和防止bm权力滥用,不是拿来给仲裁人学习案例和体验权力的。这样的程序正义就非常荒唐。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以个人身份评价一下,为什么可以认为pb版务这次操作在程序上存在很明显的缺位

1.首先,从时限来看,仲裁团在以往案例提出,违规贴发帖后未及时封禁的,不应封禁,这是基于不要让发帖人长期处于是否违规的模棱两可状态;鉴于封禁时长最长为14天,仲裁的建议是“未及时封禁”按照14天计算;类似的,版务对于需要申请永封的案件应该及时申请永封,我的建议是这个及时不宜超过6个月

2.如果版务要以永封去处理违规网友,那么需要及时向区务申请,没有被区务永封的网友不应被版务视为永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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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ene Wenger has done it again!

发表于2025-07-22 02:03:40

Splindow [离线]

\拎兜/

5.1鸡腿饭

发帖数:9011 原创分: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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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看刺猬姐师兄这么多年了,我脑子里第一句话就是《人至察则无徒》

羡慕你的时间和精力...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对象:ccmesongshu

仲裁对象职务:Arbitration版版务

仲裁事件:

……

发表于2025-07-22 03:25:29

BT [离线]

Bluetooth | 太BT了

4.1水井

发帖数:2058 原创分:12
<只看ta> <ASCIIArt>
18楼

先占楼

cwj (┑( ̄Д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仲裁对象:ccmesongshu

仲裁对象职务:Arbitration版版务

仲裁事件:

……

签名档

你好BT啊!

发表于2025-07-22 09:50:32

JKvsKing [离线]

UccU

4.1主序星

发帖数:1944 原创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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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我也从个人身份评价一下你的仲裁思路:

1. “版务对于需要申请永封的案件应该及时申请永封,我的建议是这个及时不宜超过6个月”,这个及时在版规里面没有任何正式规定,你对程序正义如此坚定,那你的及时的判定是依据的哪条程序?还是在版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你实际上在按照你的“自由裁量”来对抗更熟悉版面秩序的版务的“自由裁量”?

2. “版规也没提到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发帖就要封禁”,黑名单的含义是需要再下一个定义吗,都进黑名单了都不意味着剥夺发帖权利?还是你朴素地认为黑名单就是某种无效力的基于羞辱和公开处刑的名誉惩戒,不构成发帖层面的处罚?

3. “永久封禁要以管理版面为目的,不能是为了别的目的”,我认为我的操作才是真的完全是“以管理版面为目的”,至于质疑这一行为的是什么目的,各人只能自由心证了。

4. “版务也尤其需要注意封禁操作(永封申请)的程序规范性”,在之前没有找到明确的发帖证据前(现在已经找到并补充,这个发帖属于违规发帖是绝对板上钉钉的事情),我承认我的版务操作存在瑕疵,但是仲裁最后判定封禁行为不生效的原因本身不是程序不规范、而是认为帖子本身不违法,这是绝对的对版规的歪曲和误解。我再次申明,帖子本身是绝对违法的。你的对什么操作期限不得超过365天、对黑名单的非封禁定义等等,都是为了构成你的奇怪判例所进行的私人定义。

当然,我也确实学到了深刻教训,对于这些本来就招来屎尿的奇怪版友的封禁要更加时刻注意程序上的问题,不然被屎尿版友反咬一口,真的一身骚味。而对于仲裁本身对程序正义的理解我也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仲裁对规则的自由裁量方向对于版面秩序没有任何益处,只是一味纵容红卫兵屎尿们反复上蹿下跳。bbs成为遗老社区,既是时代的选择,也有你们大大的一份功劳。思之令人发笑。

fswherever ( )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以个人身份评价一下,为什么可以认为pb版务这次操作在程序上存在很明显的缺位

1.首先,从时限来看,仲裁团在以往案例提出,违规贴发帖后未及时封禁的,不应封禁,这是基于不要让发帖人长期处于是否违规的模棱两可状态;鉴于封禁时长最长为14天,仲裁的建议是“未及时封禁”按照14天计算;类似的,版务对于需要申请永封的案件应该及时申请永封,我的建议是这个及时不宜超过6个月

2.如果版务要以永封去处理违规网友,那么需要及时向区务申请,没有被区务永封的网友不应被版务视为永封

……

 最后修改于2025-07-22 11:58:22
  • 发表于2025-07-22 11:56:29

LorneZhou [离线]

昵称填个什么

5.2高级站友

发帖数:1.1万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20楼

咳 咳咳 咳咳咳


      多样性


   多样性


多样性

Splindow (\拎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看刺猬姐师兄这么多年了,我脑子里第一句话就是《人至察则无徒》

羡慕你的时间和精力...

签名档

位置同,言为贵

认知同,


三观合,浪口舌

发表于2025-07-22 12: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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